為強化發卡機構對消費者資訊告知責任,未來使用網路、簡訊推銷信用卡、現金卡要加註警語了,金管會頒布新規定,要求銀行在網路刊登圖像式信用卡廣告將比照平面或動態媒體廣告,須揭露警語,也不能有關鍵字廣告,業者將有3個月緩衝期。
現行傳播媒體類型日新月異,有越來越多的銀行開始利用網路與手機簡訊來宣傳,尤其是信用卡或現金卡的廣告,為避免造成資訊揭露有漏洞,金管會正式發函要求,未來透過這些管道的雙卡廣告,也都要與平面或動態媒體一樣,得加註一定版面的警語。
金管會官員表示,網路與簡訊廣告部分將要比照平面媒體和電子媒體,也就是信用卡、現金卡的發卡機構在網路刊登圖像式廣告應以1/13(信用卡)、1/8(現金卡)版面刊登醒(警)語,製作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14號字。
電話簡訊廣告部分,發卡機構發送信用卡、現金卡電話簡訊廣告,應揭露醒(警)語及「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」(「利率負擔區間」及所有費用);信用卡廣告內容涉及分期付款服務,則應揭露醒(警)語、分期付款利率、手續費及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。
官員指出,將給銀行業者3個月內時間完成調整,希望銀行業者遵守,如未遵守,將依相關規定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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